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只是一个法术语,并不是法律概念.

在《合同法》中未对此作具体规定,而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权而延伸出的法律权利。所以,优先续租权需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

什么是优先续租权?-咚咚租

很多人会在租房的过程中,把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续租权)混为一谈,是一种合同交易中的误解。我国法律只规定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等。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两个权利:1.续租权,2.优先承租权。续租权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续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实际上是成立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个新成立的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优先承租权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要求续租,他人也要求承租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订立新的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条件是同等条件,主要是租金数额,也包括租赁期限等。在订立新的租赁合同时,只要约定条件是一样的,原承租人就可以优先承租。

优先续租权的意思就是指还在居住状态的租客是有续租的权利的,他享有优先续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若未约定权利行使的期间,其行使期间为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标的的合理期间。原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招租通知之日起至收到招租结束通知之日的这段期间都在“合理期间”内,是否可以延长至收到招租结束通知之日后的几天内,应当依招租方式等的不同而具体判断。

房屋的“续租权”在法律上称为“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具体来说,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发生于租赁合同届满之日。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时候,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就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有权在变动后,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就会发生所有权变动,但是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