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严控租赁企业“长收短付”和“租金贷”的行为。《通知》明确对于9月11日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通过设立监管账户,对企业的资金使用用途进行监督,避免企业因“长收短付”经营而形成的资金池以及违规挪用资金用作非经营用途的行为,保护房东和租客的权益。此外,租赁企业需要进一步审查自身经营的合规性,做好资金的规范化使用。明确租赁企业应及时开立监管账户,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