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将解决港澳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限制。

作为自然资源部支持“双区”建设九条措施中率先落地的细则,此项改革提出: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同一港澳银行在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